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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底线》改编真实事件惹舆论不断 无底线改编行为还须及时叫停

时间:  2022-10-10 08:53:49   来源: 南方都市报 

近日,电视剧《底线》为舆论热议。该剧很多剧情改编自近些年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引起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真实案例,例如于欢案、江歌案以及货拉拉案。

争议来自于该剧对“帮你拉案”演绎:女子谢玲通过网络平台下单搬家,司机富大龙接单后驾车来到谢玲所在小区,而谢玲在司机到达后才开始将行李等搬到楼下,致使司机多等了39分钟。为了减少行驶时间,司机未按导航路线行驶,抄了小道,后双方发生口头争执,谢玲从副驾驶座位上跳了出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对此,货拉拉案的当事人——司机周某近日在微博声称该剧加入了很多与案件事实不符的虚构情节,例如剧中的受害人在使用自己的手机导航发现司机偏离路线并向司机提出后表现得惶恐不安,而现实中受害人并没有表现出任何恐惧和不安;剧中司机车内矿泉水中检测出一种禁药的成分,而现实中货拉拉案的判决书里完全没有这个细节;剧中司机的妻子在案发后试图向审理案件的法官行贿,而现实中周某的妻子则从未干过此事;剧中的司机形象通过化妆被明显丑化,而现实中的周某则看上去憨厚实诚……周某声称《底线》剧组对其本人和其家人、辩护律师进行了恶意贬低,保留追究剧组侵害其及其家人名誉权的法律责任。

在法律上,周某的声明是否站得住脚呢?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第1027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可以请求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然而,一方面《底线》这部视听作品性质为电视剧,而非纪录片,并未以货拉拉案这一真实发生的案例为描述对象,只是取材于该案例,另一方面正如司机周某所言,“帮你拉案”在具体情节安排上与货拉拉案有较大出入,因此,《底线》并非以真人真事或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不符合《民法典》第1027条第1款的构成要件。实际上,第1027条主要针对的是纪实文学、报告文学等纪实类作品。

从符合《宪法》解释的角度来看,上述争议涉及的主要是《宪法》第35条规定的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和第38条规定的人格尊严之间的平衡,落实到对《民法典》的解释中体现为在判断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时,对言论自由和名誉权这类人格权保护的利益衡量。在有疑义时,应当优先考虑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因为对言论自由的保护有助于促使真理越辩越明。即便周某认为《底线》剧组是恶意改编货拉拉案,导致其及其家人社会评价降低,侵害其及其家人的名誉权,也完全可以自由地发表言论澄清事实,甚至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只保护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并不保护民事主体个人主观的名誉感。不过,也应该看到,社会对《底线》的评价自“帮你拉案”发生了极大转折,这说明改编自现实生活的电视剧拍摄应当遵从案件事实和公众对现实事件的基本认知,这既是普法剧尊重法律的标尺,亦是为何《底线》的社会评价发生转变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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