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1、公积金
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问题时,关键在于婚前还是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先计算出两人婚姻关系中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总额,再进行分割。如果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因某些原因无法提取,可以由一方根据拥有的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差额来给对方补偿。
2、保险
保险财产的关键点主要和婚前婚后投保,是否是共同财产投保,保险的险种等各个因素有关。比如,具有理财性质的分红型保险和养老保险,在购买时,一般都是以夫妻一方名义作为保险人或受益人,之后也以夫妻共同财产定期缴纳保费,目的是为了将家庭财产达到增值保值的效果,如果认定为个人财产,对另一方来说相当不公平,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该类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再比如,人身险(含意外、健康等险种)以共同财产所缴纳的个人保险费,这是较有争议的一点。有案例,某男因患病获得了公司为其投保的人身意外综合险赔付的保险金,在离婚时被认定为个人财产。
3、房产
婚前个人购买的房产当然是归属个人,如果是由父母出资一起帮忙买的,就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是父母出全资未登记的,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资金应根据条例规定认定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受赠一方子女可以获得该债权转化物--不动产的所有权。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后,则根据规定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子女。相应的,子女双方以该共同受赠的出资购买的不动产,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
二是父母出全资已登记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有权单独处理吗?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一般无权单独处理的。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具有平等的处理权。一般应共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