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与被除权、取回权都是针对企业或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时为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而产生的相对权利。
破产债权与别除权、取回权的权利来源:
1、破产债权是企业或公司在发生破产宣告后,债权人可以依据之前发生的债务就自己的实际损失进行债权申报的一种权利,破产债权大部分为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的无担保债权。
2、别除权是指在企业或公司宣告破产前,债权人已经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定了担保,那么在进入破产程序后,设有担保的特定财产将会从破产财务中分立出来单独对设定担保的债务进行偿还。
3、取回权是指债权人对财产管理人接受的他物权的所有物进行取回的一种权利。
破产债权与别除权、取回权的区别:
1、破产债权是一种针对破产宣告前,债务人给债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失而进行申报的一项债权,破产债权中大多为无担保的债权。
2、别除权是一种优先受偿权,它以担保权为基础,例如,公司的某项财产在破产宣告前就设有了担保,那么在进入破产清算时,设有担保的公司财产将会先分离出来对债权人进行优先受偿。
企业宣告破产后,未到期的债权应视为到期债权,其财产上的别除权可以提前行使。
3、取回权是管理人接手管理了公司中他物权的财产,财产所有权人有权向管理人取回所有权的财产。
破产债权应当区别于别除权、取回权,三者权利产生的来源各不相同,权利清偿的顺序也各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