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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的条约分类有几种?航空法律制度有哪些规定?

时间:  2023-05-25 16:03:48   来源: 法治通 

航空法的条约可分为三类:

确立一般航空法律制度

A、巴黎航空公约1919

B、《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即《芝加哥公约》1944

航空运输业务的条约

A、《哈瓦纳商务航空公约》1928

B《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29(华沙条约)

C《国际航空运输协定》1944

关于航空安全的条约

A、《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1963、东京《东京公约》

B《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1970蒙特利尔公约

C、《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1971、海牙公约

《巴黎航空公约》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都承认每个国家对其领土上空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1、制定航空法律和规章

2、在空中设立禁区:缔约国为了军事需要和公共安全的理由,得指定境内某地区的上空为禁区,禁止或限制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飞过。

3、保留“国内载运权”:缔约国有权拒绝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在其领土内装载乘客、邮件和货物运往其境内另一地点

缔约国一切不从事国际航班飞行的航空器,不需事先获准,有权飞入或习经其他缔约国的领土而不降停,或作非运输业务性的降落。

非航班飞行也就是不定期的航班飞行,即不按公布的班期表运输也不受正确航班运费与费率的约束。

航班飞行:就是定期的航班飞行:

1、按班期时间表飞行,每次班期都开放供公众使用;

2、航班是定期和频繁的,成为公认有规律的系列。

非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就是在航空器内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非法地干扰,劫持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控制飞行中的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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