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责任原则:
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前提的。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先看“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确定该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
责任认定书的特点:
1,责任认定书是行政机关依法制作出来的文书。它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制作文书的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国务院1991年9月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由此可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只能由公安机关进行,其它国家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都无权认定交通事故责任。(2)这种文书是依法必须制定出来的,不是可有可无的,公安部1992年8月10日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2条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3)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2条确认了对责任认定不服的处理属于行政复议的范畴。
2.责任认定书是一种含有技术性成份的文书。责任认定书如同法医鉴定书一样,法医鉴定书需要医学、痕迹等方面的知识,然后运用这些知识给伤情、病情下一个结论形成法医鉴定书;责任认定书也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它要求制作文书的人具有机械方面、交通法规方面、痕迹方面的知识等等,然后运用这些知识综合分析,准确给当事人确定责任,最后制作出责任认定书。如果处理交通事故承办人,不懂得一定的专业知识,必将无法形成责任认定书。
3.责任认定书是案件承办人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对客观世界认识的结果。责任认定书不是承办人凭空想象出来,也不是客观事实的翻版记录,而是行政机关承办人,根据自己对客观事实的认识,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结合法律的有关规定,给交通事故当事人划定应负的责任,然后将其形成文书。由于这种文书是承办人对法律和事实认识的结果,因此,它必然受承办人知识水平、个性特征、工作能力和工作经验的影响,使文书具有一定的主观性。
4.责任认定书能提供确定责任的法律渊源。责任认定书在确定当事人责任时,它同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一样,在文中明确表明,依据什么法律的哪一条规定,张三负什么责任,李四负什么责任,使没有学过法律的人,或者是学过法律但对这方面不甚了解的,只要接到文书就能知道确定该责任是依据哪部法律以及什么样的规定。
5.责任认定书是一种依据文书,而不是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文书。责任认定书不确定当事人承担什么样的权利,履行什么样的义务,凭此文书不能要求某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虽然如此,但它仍间接地确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因为交通部门一般都是依据责任认定书对赔偿进行调解,人民法院一般依据责任认定书对赔偿进行判决,因此,责任认定书是一种依据性的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