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政府行为准则法》,设立了不隶属于司法部长领导的联邦检察系统的“特别检察官”(Special Counsel)一职。
2、与普通检察官不同,“特别检察官”不是选举产生,也不是行政任命,而是由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一个特别法庭任命。
3、如果发现联邦政府高级官员涉嫌不法行为,国会和司法部长都可以要求任命“特别检察官”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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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受该法所规制的联邦政府高级官员包括:总统和副总统;内阁成员、各部部长;年薪3万美元以上的总统助理人员;司法部的高级官员;联邦调查局局长;其他与总统或司法部长有密切关系的高级官员。
5、“特别检察官”拥有包括组建自己的工作团队、召集大陪审团、传召证人在内的“充分的职权和独立的权威”,可以调查任何不法行为,不受经费限制,也基本不受调查时间限制,调查报告将直接呈送国会。
6、一经任命,只有司法部长认为存在“正当理由”,(包括检察官行为严重不正当或出现身体、智力障碍)或特别法庭认为调查任务已经完成方可解职。
7、换句话说,“特别检察官”的调查职权是独立的,他的调查行为基本不受司法部长乃至行政系统最高首脑的干预。
8、1992年12月,《独立检察官法》效力届满。
9、由于国会提议重新修正,未按期进行表决,该法曾短暂失效。
10、1994年6月,国会在作了小幅修改后通过了《独立检察官再授权法》。
11、这一次的五年有效期是独立检察官制度最为辉煌的五年,经司法部长珍妮特·雷诺(Janet Ren。
12、)要求,特别法庭多次任命独立检察官对政府部长以上官员进行调查。
13、例如,1994年9月任命独立检察官调查农业部长麦克?埃斯比接受不正当礼品的指控;1995年2月任命独立检察官调查住房部长亨瑞?西斯内罗斯是否在一项背景审查中向联邦调查局作了虚假陈述;1995年6月任命独立检察官调查商业部长罗?布朗的商业交易;1998年3月任命独立检察官调查内政部长布鲁斯·巴比特向国会撒谎的指控;1998年5月任命独立检察官调查劳工部长阿历科斯?赫尔曼不正当金融行为的指控。
14、其中最为著名的案例,当属1994年8月任命独立检察官肯尼思·斯塔尔(Kenneth Starr )对“白水事件”以及克林顿总统性丑闻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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