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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南阳,男子买完保险后不幸出车了祸,然而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拒绝,理由竟是因为男子的职业是农民,不符合理赔条件。薛先生是地地道道的农民,以务农为生,家中虽不贫困,但也仅仅是勉强度日,为了能够补贴家用,薛先生会在闲暇时间帮人开车拉货,赚取额外收入。然而前几年有一推销保险的业务员,向他介绍了一份保险,对方声称非常适合薛先生,接着便向他详细介绍了保险的好处,并多次建议他购买一个。都说保险是老百姓最后的保障,在困难时会帮助人们渡过难关,而薛先生也被推销员说心动了,而且考虑到自己经常需要开车,于是便与妻子商量购买一份保险。薛先生心想,要是真出事了有个保险心里踏实不用担心钱不够,如果没事那就当花钱买个心安。然而买完保险没多久,薛先生在一次货运途中就发生了交通事故,并且因肝脏破裂,失血过多被送往医院治疗。而仅在住院期间,就花掉了20多万的医疗费用,这还不包括出院后的后续治疗,这让本就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为了治病不仅用掉了家里所有的存款,还向亲朋好友借了不少钱。虽然花销较大,但薛先生的命是保住了,而且夫妻俩还很庆幸当时买了保险,虽然现在比较困难,但等保险理赔款下来,大部分都能得到报销,想到这薛先生也没有了后顾之忧,便安心接受治疗。
但万万没想到薛先生高兴有点早,因为当薛先生拿着诊疗单据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竟然直接拒绝赔付,原因竟是薛先生的农民职业不符合理赔要求,直接单方面解除了保险合同,同时之前缴纳的保费也不退还。对此薛先生接受不了,他表示这些年为了能够按时缴纳保费,都是勒紧裤带生活,而且当初业务员向他推销保险时,他就说得很清楚,买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出事后能够有份保障。现在自己出了事故,保险公司竟然以职业为农民为由拒绝理赔,而且还拒绝返还保费,薛先生直言不能这么欺负农民。但是保险公司负责人却声称,在投保时薛先生的职业实际上是司机,属于高分先职业之一,因此认为薛先生故意隐瞒信息,所以才拒绝赔偿。而且他们查看薛先生的之前的诊疗记录,得知薛先生之前就患有糖尿病,有骗保的可能,因此还要追究薛先生的责任。为了证明自己清白,薛先生找来当时的推销员对峙,但此时推销员却说自己不懂具体业务只负责推销,所以不知道保险还有职业限制。原来业务员在推销时,并没有询问薛先生职业和身体健康状况,而薛先生骗保的嫌疑也是保险公司单方面的推测。经过多次沟通保险公司表示,目前已经启动了绿色理赔程序,理赔款大约在三天内就能到账,而且派遣了公司领导,到薛先生家中进行慰问。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应该怎么看这件事呢?
1、保险合同中对于职业的限制,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说明。《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于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主义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充分的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业务员在与薛先生订立合同时,没有向他做出充分的说明,因此保险合同中职业的限制,对于薛先生不产生限制作用,保险公司应当赔付。2、薛先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但仅限于保险公司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原则上投保人明知与该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时,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得对此进行隐瞒,并且对于保险人的询问,也应当如实告知。但本案中,薛先生投保时,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自己开货车,而不是为了给自己治疗糖尿病的,而且业务员也没有询问,薛先生是否患有重大疾病,因此薛先生的行为不构成隐瞒。
3、保险公司没有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的法定解除事由,必须是投保人故意隐瞒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才具有解除合同的权力。本案中,薛先生没有故意隐瞒,未告知糖尿病的情况也不是薛先生的问题,而是业务员的工作失误,因此保险公司没有解除合同的权力,而且如果因解除合同给薛先生带来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赔偿。对此您怎么看?留言参与讨论。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多学法律少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