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力度的持续加大,办理电话卡、银行卡已不能超出限制数量,对经识别存在异常开卡、开户情形的,运营商和银行也有权加强核查和拒绝办理,有效遏制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频发态势。但随着电信网络诈骗手段不断翻新,一些不法分子将目光瞄准到对公账户,以“蝇头小利”引诱他人配合注册营业执照、开设对公账户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男子为牟取非法利益,将自己身份信息注册的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出售给他人使用,被犯罪分子用于“洗钱”。近日,习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批准逮捕。
(资料图)
2023年1月,王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将自己的身份信息提供给他人注册营业执照,从贵州省赶到山东省为他人开设对公账户,并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及密码以8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使用。2023年1月11日至12日期间,王某某注册的公司对公账户一夜进账2000万余元,许多电信诈骗被害人的资金均通过该账户转移。
经习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注册营业执照、开设对公账户等帮助,其行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3年8月25日,习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批准逮捕。
检察官提醒
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所谓“走个手续、办个账户”就能轻松赚钱,很可能是犯罪分子精心设计的陷阱。随意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出租、出借、出售他人使用,可能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不仅坑了自己,也害了他人,切莫为了蝇头小利,让自己身陷囹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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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何永利
编辑 文丹
二审 熊瑛
三审 欧阳海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