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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某故意杀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案由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昝春芳担任审判长,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程旭文出庭支持公诉。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将发生在身边的琐事归咎于被害人李某,认为李某要杀害他,其心怀怨恨,遂准备了刀具、手套等作案工具。2022年2月1日1时许,李某某头戴蒙面帽进行伪装,携带刀具等物,从家中出发前往被害人家中。4时许,李某某潜入李某家,在李某1、山某某卧室内,持刀先后捅刺熟睡的李某1、山某某脖颈部,致李某1、山某某右侧颈总动脉、右侧颈内静脉断裂导致失血死亡。后在客厅遇见李某2,持刀捅刺李某2脖颈部位,致李某2左侧颈总动脉、左侧颈外静脉断裂导致失血死亡。李某某又至李某和李某3的卧室内,持刀对李某、李某3进行捅刺,致李某左肺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李某3左肺破裂、心脏破裂导致失血死亡。在持刀杀害李某、李某3的过程中,李某4见李某、李某3被捅刺,拿起锤子准备反抗,被李某某持刀追赶出大门,追赶未果后李某某逃离现场,徒步返回家中。当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李某某家中将其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琐事蓄意报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五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所犯罪行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