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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龚俊向丰巢快递柜索赔101万元上热搜 丰巢“我要霸屏”活动引来争议不断

时间:  2022-09-21 08:59:49   来源: 南方都市报 

天眼查工商资料显示,近日,演员龚俊与深圳市丰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巢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文书公开。文书显示,原告龚俊称,被告丰巢公司在全国各地的“丰巢”快递柜的显示屏界面投放包含龚俊肖像的多种图片,且均在肖像旁的显著位置标有“龚老师”等字眼,利用龚俊为其品牌吸引流量,达到广告宣传的效果,同时对外收取投放费用,具有明显的商业性营利目的。

原告称,被告以“虚假代言”的方式擅用原告姓名、肖像,侵犯原告的姓名权、肖像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合计101万元。对此,南都湾财社记者就此事询问丰巢方面,对方回应称:以法院最终裁定为准。

据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披露的文书,原告得知被告通过其官方注册、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丰巢智能柜”中的“我要霸屏”板块向公众提供付费投屏服务,用户上传图片选择投屏的时间以及期望投屏的目标“丰巢”柜等信息后,即可进行支付,待完成后等待被告审核人员审核通过就能在约定时间正常投屏。经取证发现,被告在北京市、重庆市、长春市、海口市等众多城市大面积投放、使用了上述图片。

原告一方认为,龚俊的姓名、肖像具有一定的公众辨识度和极高的商业使用价值。被告将包含原告姓名和肖像的照片大规模投放至全国各地的“丰巢”柜显示屏上,以此进行宣传的目的在于利用原告的知名度、影响力和商业价值为其品牌吸引流量,达到广告宣传的效果,同时对外收取投放费用,具有明显的商业性营利目的。

原告方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盗用原告姓名、大量使用原告的肖像图片,加上被告作为快递柜行业市场占有率第一的快递终端服务平台,其国内普及度高、铺设范围极广,被告的侵权行为会对外形成原告与其存在代言合作关系的观感,系以“虚假代言”的方式擅用原告姓名、肖像,侵犯原告的姓名权、肖像权。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不仅给原告造成了代言利益丧失的经济损害,而且还对消费者构成了欺诈,更重要的是严重破坏了以演员为主体的公众人物的代言秩序。

基于上述观点,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包括判令被告立即撤下在全国范围内投放的包含原告姓名和肖像的图片,停止侵权行为;判令被告在《人民法院报》及其官方微博账号“丰巢智能柜”、官方微信公众号“丰巢智能柜”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维权成本合理开支1万元,以上各项共计人民币101万元。

文书显示,被告丰巢公司曾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所主张的侵害其姓名权、肖像权的网络侵权行为,实际上是互联网用户在使用被告提供的网络产品及服务的过程中实施的用户行为,应由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该异议因“本案事实侵权行为发生在线下丰巢柜显示屏幕上”被驳回。

“我要霸屏”是丰巢智能柜的主要功能之一。南都湾财社记者注意到,目前用户点击进入该功能服务区,仍然可以通过自主选择照片上传、指定展示的时间与柜机,在支付一定费用后,实现“霸屏”功能。投放规则为2元每台/天,投放(展示)天数为5天。此功能也被不少粉丝视为给“爱豆”表白、送祝福的渠道之一。

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丰巢公司在该服务的用户协议提到,“您在使用丰巢霸屏时发布上传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等形式的内容及其中包含的人物肖像、姓名等所有组成),均由您原创或已获得合法授权(且含转授权),且授权范围需确保丰巢为提供丰巢霸屏服务所实施的复制、传送、展示、存储等合理性为均有相应合法来源,丰巢不会因为您提供丰巢霸屏服务而构成对相关权利人的侵犯。”

对此,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向南都湾财社记者指出,如果是丰巢公司直接上传了龚俊的肖像,并使用其姓名,却未经授权,则侵犯了龚俊的肖像权及姓名权。如果是丰巢公司的用户通过其小程序上传龚俊的肖像并使用其姓名,且购买了丰巢公司的霸屏服务,使得龚俊的肖像及姓名在快递柜显示屏界面上显示,则该用户构成直接侵权。

“尽管丰巢公司向用户提供的是网络服务,但是对于用户所发布的信息显示在其显示屏界面上,理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而未尽到,且该用户付费购买了霸屏服务,即丰巢公司也从用户的侵权行为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因此,丰巢公司对于用户的直接侵权行为构成帮助侵权。”赵占领表示,“法院认定构成侵权,一般会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至于判决赔偿金额,一般会根据被告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范围大小、持续时间长短以及原被告的知名度等因素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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