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产清算的前提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偿债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因此,破产所需达到的条件有两个: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明显缺乏偿债能力。
关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规定了两个要件:
(1)债务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2)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的能力。
该条还规定,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企业申请破产程序的核心目的是什么?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可以向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启动破产程序,以清理债务或进行重整。
企业申请破产,一方面是整理并核算对外债务,防止部分债权人的过激行为,另一方面是为了赢得时间以期寻找重新运营的机遇。
3、破产清算的途径有哪些?
可变现价值可以有两种途径获得:一是利用资产评估价值确定可变现价值;二是随着《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颁布实施,对于历史成本原则进行调整。通过计提八项减值准备引入可变现价值的概念,对于正确适用新会计制度的破产企业可以利用其账面价值确定可变现价值。但在现实会计实务中,清算组成立时并没有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全面的资产评估,也就没有评估值可以利用。由于新会计制度颁布较晚且没有全面强制实施,许多企业尚未采用新会计制度。因此,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首先应当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要求计提八项减值准备,对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进行调整,然后可以利用资产账面价值确定资产的可变现价值,以适应破产清算环境下资产计价原则的变化。
4、法院一旦接到企业的破产清算申请,就必须受理并启动破产程序吗?
不是的,一般情况下,企业作为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法院将于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将指定管理人,并在受理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5、作为普通债权人,得知法院受理了债务人企业的破产申请,该注意那些问题或者应当采取什么行动?
首先大家必须认知下列几项内容: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若普通债权人与破产企业签订了相关合同,双方均为履行完毕合同义务,比如:债权人未付清款项,破产企业也未交付标的物这种情形的,管理人有权决定该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管理人在决定是否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时,必须以是否对(大多数)破产债权人有利为基本原则。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可增加供债权人分配的财产,就应继续履行,反之,便应解除合同。在作出决定时,还应考虑到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而可能提出的损害赔偿额,综合权衡利弊。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才继续进行。
综上所述,普通债权人应在得知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与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取得联系,申报自己的债权。若我们与破产企业签订的合同,我们已经履行完毕相关义务,则及时向管理人反映诉求即可,管理人将权衡利弊(结合企业的利益与事件的社会影响性),作出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的决定。我们与破产企业间的借贷合同,利息将从破产申请受理之日停止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