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的有负债型:
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与否负有连带责任的转让行为。比如,用应收账款作抵押而进行的融资,表面上应收账款转让给了贷款方,但是,应收款项到期是否能够收回,在融资时是不确定的,所以,对于转让方而言,是一项或有负债。
这些类型中,第一种类型在会计实务中由于对业务的不同理解和会计处理原则的选用不同,容易产生很多的误解,下面就具体分析这一类型的会计处理。
债权转让的要件:
债权转让通常是基于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关于转让债权的协议即债权转让合同而发生,须具备以下条件方能生效。
1.要求有效债权的存在
债权转让合同的目的是转让债权,因而必须有有效债权存在。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称的有效债权包括现有债权和将来债权。关于将来债权是否可以转让,存在不同见解。《民法典》予以明确规定。《民法典》第440条第6项规定,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都可以被出质;第761条也承认将有的应收账款的保理。依据《民法典》第467条,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可以参照适用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故该规定可扩展适用于所有的债权转让,即将有的债权也可被转让。
2.要求所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债权作为典型的财产权,原则上具有可转让性。但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特定主体的私人利益,法律又对债权的可转让性进行了一定限制。为此,《民法典》第545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不得转让的情形。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
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类型:1)当事人基于信任关系订立的委托合同、赠与合同等产生的债权。例如,赠与合同的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的钱用于某贫困地区希望小学的建设,受赠人如果将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人,将受赠的钱款用来建造别的项目,显然违反了赠与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损害了赠与人的合法权益。2)债权人的变动必然导致债权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例如要求医院进行手术或者要求律师提供咨询的债权。不作为债权一般也不可被单独转让。3)债权人的变动会危害债务人基于基础关系所享有的利益,实质性地增加了债务人的负担或风险,或实质性地损害了债务人的利益,例如承租人请求交付租赁物的债权。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的转让作出特别约定,禁止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以使债务人不面对可能更为苛刻的新债权人,交易清算明晰,回避会计、财务等事务手续的繁杂,避免因忽略转让通知而向让与人错误履行的风险,确保抵销利益,避免受让人住所地不利的法律和税收制度等利益。只要这种约定是有效的,债权人就应当遵守该约定,不得再将权利转让给他人,否则其行为构成违约,造成债务人利益受损害的,债权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
我国一些法律中对某些权利的转让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对于这些规定,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擅自转让法律禁止转让的权利。例如,我国对文物购销一直实行国家统一管理、收购和经营的政策,禁止私自倒卖文物的行为。为了保护国家的历史文化遗产,严格控制文物的出境,我国禁止公民个人私自将文物卖给外国人。对此,《文物保护法》第25条设有明文规定。
3.要求有有效的债权转让的合意
最为常见是的债权人和第三人之间签订债权转让合同,该债权转让合同适用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的一般规定。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生效的,应依法办理这些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