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遛狗不栓绳狗被毒死谁负责?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在他人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导致宠物狗毒死时,物业管理人是否承担相应的责任,其看是否尽到了物业的管理责任。
当他人在投放有毒性物质毒宠物狗时,比如现场投放,物业管理人不能意识到,也来不及进行管理,此时不应当苛责物业管理人未尽到管理责任,而是应该找到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同一小区,同一个位置,多次出现宠物被毒死的情况,届时,应当权衡物业公司是否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
此时不应当一概而论地认为物业不承担责任或者承担责任,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来综合认定。物业管理人的投放行为是否有过错,应当根据其投放物质的依据、目的和手段是否平衡、是否尽到安全提示义务,比如法律法规有规定,或者防治病虫害的相关政府部门要求投放,投放的毒物本系灭杀病虫害,毒性达到足以灭杀病虫害即可,若本身灭杀病虫害的毒物毒性不需要达到能够达到杀死较大体型动物时而投放毒害性较强的毒物,那就超过了必要的手段,具有危险性。投放毒物以后,物业管理人是否做了相应的防护措施以及警示标语也是认定物业管理人是否具有过错的因素。当然,根据《动物防疫法》和相关地方性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如果饲养人正确的养狗,在具有提示性标语处,就免于发生狗误食毒物的情况,所以,饲养人是否正确饲养宠物,也会认定是否具有过错,减轻或者免除对方的责任。
小区狗不栓绳打死违法吗?
行为人若为保护自身安全,在犬只主动进行攻击的情况下将其打死,一般来说是不构成违法的。《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