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3-44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杨志茂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9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与杨志茂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9 日与杨志茂先生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一、协议主体和签订时间
发行人: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对象:杨志茂
签订时间:2023 年 6 月 9 日
二、认购股份数量及金额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7.5616 亿
元,发行数量不超过 264,000,000 股(含本数),全部由杨志茂认购。
三、认购方式、认购价格、限售期及支付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价格为 10.44 元/股。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人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
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
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量)。
如发行人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份,在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
股票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发行人或发行人指定账
户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壹仟万元
整),协议生效后该等履约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协议项下的认购价款。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在上市公司发出认股款缴纳通知的五个工作日
内,一次性将认购款扣除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后剩余的全部认购价款
划入保荐机构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专门开立的账户。发行人亦
应在认股款缴纳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将发行对象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划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收款账户。验资完毕后,保荐机构扣除相关
费用再划入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四、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议项下的任何或部分义务,或做出任何虚假的声明、保证或承诺,则
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对其他方(守约方)造成的一
切损失。
发行对象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无偿归上市公司所有,且发行对象还需赔
偿其违约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的其他损失:
(1)协议签订后,发行对象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发行对象
将放弃认购的;
(2)协议生效后,发行对象未在上市公司发出缴款通知后五个
工作日内将认购款足额划入保荐机构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专
门开立的账户的;
(3)因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不合法,或因发行对象提供虚假
申报资料等发行对象过错导致发行对象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未能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
事会、股东大会通过,或未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或未获得中国证监
会同意注册批复,不构成发行人违约。协议不生效,双方各自承担因
签署及准备履行协议所支付之费用;同时,在双方确认协议不生效之
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发行人退还发行对象支付的履约保证金本金。
不能履行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采取一切
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
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
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
理由的报告。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三十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
的形式终止协议,且发行人退还发行对象支付的履约保证金本金。
五、生效条件
协议经甲方签字盖章和乙方签字成立,除协议所涉履约保证金条
款及部分违约责任条款自协议成立之日起生效外,其他条款在满足下
列全部先决条件后生效,并以最后一个条件的满足日为协议生效日:
签字;
过;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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