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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贺某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扣押的物品,均予以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贺某多次在宣城市宣州区黄渡乡某山场(禁猎区)内放置铁夹、钢丝猎套等禁用狩猎工具猎捕野生动物,包括白颈长尾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1只、白鹇(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1只、野猪、小麂、鼬獾等动物。捕获的动物均被被告人贺某杀害食用,部分野猪肉、小麂肉被其出售或赠送给村民,共获利约6000元。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颈长尾雉、白鹇均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分别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小麂、鼬獾、野猪等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
2023年2月3日,被告人贺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扣押了贺某猎捕野生动物用的狩猎工具等。案发后,被告人贺某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6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贺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贺某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杀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颈长尾雉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鹇,可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贺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态度等,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