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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债权人会议的意义是什么?债权会议一共开几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条件是什么?

时间:  2023-05-09 15:07:12   来源: 法制法律网 

一、债权会议一共开几次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一般要开多少次是没有规定的,但第一次的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二、哪些人可以参加债权会议

所有债权人均可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担保人。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没有表决权,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表决权。债务人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的,债务人在收到法院通知后,应在五日内转告担保债权人和被担保债权人,使他们知道债务人经济恶化、行将破产的情况。如果担保债权人同意解除担保债务,那么债务人的担保债务即被免除。如果担保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继续承担担保义务,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如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担保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可在债权申报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在债务人宣告破产后,被担保人仍未履行债务的,应当由债务人代为履行,但由于企业已宣告破产,没有条件履行,只能由清算组决定是否履行;当破产程序终结后,被担保人未履行债务的,企业的担保责任因破产终结。

三、破产案件债权人会议的意义是什么

(一)破产案件债权人会议的意义是:

1、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公平清理债权债务;

3、保证法院中立地位;

4、监督管理人,使其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5、确保所有债权人按比例公平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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