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的权利效力: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参加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此时,合同权利人一方已由一人变成数人,合同之债成为多数人之债。
债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四)、必须有转让通知。
我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采用通知主义原则。从审判实践看,如果严格限定债权转让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为转让人,那么转让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合意达成后,转让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时,受让人有可能错失行使债权的时机,进而遭受损失。从诉讼角度来看,如果双方的债权债务事实客观存在,债权转移也没有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为了减少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即使通知的行为存在瑕疵,也应当认定该转让行为有效,这样更有利于客观、及时、高效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通知的行为既可由债权转让人直接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由受让人持其与债权人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或债权人出具的债权转让凭证进行通知,两种通知的法律效果应同等。
债权转让的内部效力:
债权转让的内部效力是指债权转让在让与人与受让人间发生的法律效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债权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
1.债权转让的基本效力是受让人取得受让的债权,即债权从让与人处移转于
受让人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债权转让合同成立之时债权转移于受让人,受让人即成为新的债权人。《民法典》第547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此处所指从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保证等担保权利以及附属于主债权的利息等孽息请求权等从权利。对此,《民法典》第407条也规定,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696条第1款也规定了债权人将全部或者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通知保证人后,保证人对受让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考虑到有的从权利的设置是针对债权人自身的,与债权人有不可分离的关系,《民法典》第547条第1款在确立从权利随主权利转让原则的同时,规定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不随主权利的转让而转让。在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时,受让人可能也会在取得主债权的同时未取得从权利。
另外,抵押权、质权等从权利随着主债权转让而转让,但受让人对这些从权利的取得是否以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转移占有为前提?对此,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是认为, 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转移占有,受让人就不能取得这些从权利,否则违反物权变动公示公信的原则;另一种观点认为,无须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转移占有,受让人即取得从权利。《民法典》第547条在《合同法》第81条的基础上增设第2款,并采取了后一种观点。债权受让人取得这些从权利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并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并且有利于保障主债权顺利实现。在债权转让前,这些从属性的担保权利已经进行了公示,公示公信的效果已经达成,因此没有进一步地保护第三人,进而维护交易安全的必要。
2.让与人应使受让人能够完全行使债权
债权的让与人负有使受让人能够完全行使债权的义务,因此,让与人应将所有足以证明债权的文件,如债权证书、票据等,交付受让人;让与人应向受让人告知有关主张债权所必要的情形,如债务人的住所、债务的履行方式等;有担保权的,让与人应将担保文书一并交付给受让人;让与人占有担保物的,应将其占有移转给受让人。
3.让与人对让与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
让与人对其所让与的债权应负瑕疵担保责任,不使受让人的利益因债务人主张得对抗让与人的事由而受损害。但是,除让与合同另有约定外,让与人不对债务人的履行能力负担保责任。受让人于让与合同成立时知道债权有瑕疵而受让的,让与人也不应负瑕疵担保责任。